縣議員由縣民依法選舉之,任期4年,連選得連任,其名額依下列規定:
1
議員總額依87年1月29日選出之議員為基準(南投縣37席),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,其調整標準為,人口逾40萬人至80萬人者,每增加4萬人增加1席,最多不得超過43席。
2
縣區域內平地原住民人口1500人以上者,於總數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1席。
3
山地原住民議員應選名額,以縣區域內山地鄉(仁愛鄉、信義鄉)鄉數,每一鄉選出1席。
4
各選區選出之縣議員,名額達4席者,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席,超過4席者,每增加4席增1席婦女保障名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