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議會簡介

議員及議長、副議長之產生

議員

縣議員由縣民依法選舉之,任期4年,連選得連任,其名額依下列規定:

1. 議員總額依87年1月29日選出之議員為基準(南投縣37席),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,其調整標準為,人口逾40萬人至80萬人者,每增加4萬人增加1席,最多不得超過43席。

2.縣區域內平地原住民人口1500人以上者,於總數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1席。

3.山地原住民議員應選名額,以縣區域內山地鄉(仁愛鄉、信義鄉)鄉數,每一鄉選出1席。

4.各選區選出之縣議員,名額達4席者,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席,超過4席者,每增加4席增1席婦女保障名額。

議長、副議長

縣議會置議長、副議長各一人,由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。議長綜理會務,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議長代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