組織依據
一、地方制度法。 二、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。
法定職權
1、 議決縣規章。 2、 議決縣預算。 3、 議決縣特別稅課、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。 4、 議決縣財產之處分。 5、 議決縣政府組織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條例。 6、 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。 7、 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。 8、 議決縣議員提案事項。 9、 接受人民請願。 10、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。